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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游甩团,旅行社赔偿游客团费30%的违约金
地点[ 赔偿 ] | 记于2009-04-27 16:12 | 分类:旅游投诉 | 查看(1898)

  

  导游甩团,旅行社赔偿游客团费30%的违约金


  李某等5名游客诉称:2007年9月1日,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五日游旅游团。


  9月1日抵达海口.地接社导游人员在为游客办理酒店入住手续之前,因收取自游览项目费用问题与客人发生争执,导游置游客在酒店大堂于不顾,擅自离团而去,致使游客不能入住酒店,直到9月2日凌晨4点游客向海南110报警,由警方出面协调,旅行社才人为游客办理酒店人住手续。由于海南地接社导游违反国家有关法规,不履行合同义务,使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,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。


  旅行社认为:


  游客投诉内容属实。海南地接社表示对导游张某作出开除处理,对游客表示道歉,但对游客投诉旅行社甩团的结论和赔偿要求不能接受,认为虽然导游张某在发生争执后离团而去,但旅行社最后还是派人为游客办理了入住手续,并没有给游客造成多大损失.旅行社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,但不应定性为“甩团”,就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缺陷,愿意赔偿游客每人100元人民币。


  质监所的认定和处理:


  李某等5名游客,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游,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旅游费用,游客投诉导游甩团的情况属实。在旅游行程中,地接社导游擅自离开旅游团队,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,是典型的导游甩团行为,旅行社对违约性质的辩解与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相悖,不能成立。依据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九条的规定,旅行社应赔偿每名游客旅游费用的30%.计每人528元。


  专家评述:


  本案旅行社的导游在为旅游者办理酒店人住之前,因与游客发生争执,擅自离开旅游团,造成旅游团不能入住酒店,影响旅游者的体息,直到旅游者报警.海南110出面协调,才得以解决,造成恶劣影响,损害了游客的合法利益,构成了导游甩团的事实。


  本案适用法律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107条之规定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,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九条之规定: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,擅自离开旅游团队,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,旅行杜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等直接费用.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%的违约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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